[廈門市] 關于《廈門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政策解讀
發布人:YCCMS時間:2018-10-24閱讀:5879次
為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建立多層次的工傷保險體系,進一步推動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合作,廈門市修訂并出臺了《廈門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7月1日起正式執行?,F將《實施辦法》解讀如下:
一、出臺《實施辦法》的背景及意義
《廈門市補充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自2014年7月1日實施起,運行平穩,基本達到制度設立時的預期目標,社會反映良好?!对囆修k法》已于2016年6月30日到期失效,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統一性,市政府修訂出臺了新的補充工傷保險政策?!秾嵤┺k法》在保留原《試行辦法》主體制度結構的基礎上,結合過去2年的實踐經驗,作了一系列修訂。
《實施辦法》的出臺,是我市開全國工傷政策性補充保險之先河的有力舉措,借商業保險公司之力,為我市13萬多家參保單位減負解壓,降低用工風險和運營成本。同時,此舉更惠及全市工傷職工,切實有效地提高其工傷保險待遇,化解因傷致貧風險,為其減一絲煩憂,多一份保障,共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
二、修訂主要內容說明
?。ㄒ唬┙⑸缟毯献鳈C制
《實施辦法》新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新增“保險人應當充分利用專業優勢,根據合同約定向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提供補充工傷保險服務和其他工傷保險服務?!痹摋l款拓寬了商業保險機構的服務范圍,能夠更好地利用商業保險公司在保險事故查勘理賠、工傷事故預防、醫療費用審核結算、全國眾多網點分布等優勢,滿足我市工傷保險實際工作需求。
?。ǘ┘哟笃髽I減負力度
《實施辦法》第六條加大了對用人單位的補助力度,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用人單位補助其支付總額的50%,目的是進一步為企業減負,防止企業因職工重級工傷致貧;同時有利于引導企業一次性結清職工傷殘就業補助金,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ㄈ┙L險調節機制
根據我市大病保險項目運行的核心理念“保本微利,限高保底”,《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投保人對保險人保險期間的盈利或虧損實行限高保底。盈利超過4%的部分,應當返還工傷保險基金;虧損超過4%的部分,由投保人從工傷保險基金中予以補償?!苯⒘宋沂醒a充工傷保險項目運行的風險調節機制。
?。ㄋ模┖喕k事環節
《實施辦法》第六條修訂為“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
定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從鑒定結論作出之日次月起,按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增加支付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眲h除了《試行辦法》中“確需2人護理”的要求,即今后工傷職工無需專門申請生活護理等級確認即可增加生活護理費待遇,進一步提升了便民服務水平。
?。ㄎ澹┘訌姳O督管理
《實施辦法》建立了我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補充工傷保險的全程監督機制,第九條規定,“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投保人公開招標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予以制止并責令改正;對投保人、保險人履行補充工傷保險合同進行監督管理,如保險人無正當合法理由拒絕賠付,且拒不整改的,有權責令投保人解除合同?!?/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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