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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告

發布人:YCCMS時間:2018-06-11閱讀:5242次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依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對職工出現其他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作出如下規定:

  一、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賬戶封存滿半年,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存儲余額,并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職工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圍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圍期間及之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三、家庭成員(含職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住院費用個人負擔部分,且應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重大疾病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醫師協會發布的重大疾病范圍為準。

  按上述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本人及其配偶應未負有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債務。

  上述規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11月7日發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告》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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