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 關于優化調整住房公積金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
發布人:nanjing時間:2022-06-29閱讀:314次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為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大限度方便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同意,對利用住房公積金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有關政策作優化調整,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償還外市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自住住房貸款
繳存職工在外市存有自住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存有自住住房商業銀行貸款(以下簡稱商貸)以按年方式提取公積金償還貸款的,可憑近一個月的還貸流水明細賬辦理還貸提取業務。職工或職工家庭在外市存有的公積金貸款,在當地管理機構支持還貸的情況下,提取次數不作限定,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含)當年應還貸額度。職工或職工家庭存有一筆及以上商貸的,當年內只能選擇其中一筆,提取次數不作限定,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含)當年應還貸額度。
二、 放寬逐月提取償還商貸簽約準入條件
繳存職工在本市的自住住房商貸,辦理公積金貼息的; 繳存職工夫妻雙方共有的自住住房商貸,有夫妻一方公積金繳存在本市的,上述兩種情形在符合簽約條件情況下,均可以申請辦理逐月還商貸業務。
三、 融合按年和逐月方式償還商貸
繳存職工本市存有自住住房商貸,當年以按年方式提取公積金還商貸后,對剩余月份商貸欲選擇申請逐月還商貸方式還貸的,在符合條件情況下,可以選擇逐月還商貸方式。以按年方式提取公積金還商貸提取過的額度,與申請逐月還商貸方式生效后的提取劃轉額度,兩項合計不得超過(含)當年應還商貸總額度。
當年已提取公積金償還商貸額度與應還商貸額度采取對應分攤制,已實際提取還商貸額度對應到應還商貸額度月份。符合條件申請簽訂逐月還商貸協議的,生效時間提取劃轉職工商貸上月實際還貸額度,已提取過的不再重復劃轉。
四、 本通知未作調整的事項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五、 本通知解釋權歸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有。
六、 各轄市、區分中心,管理部遵照執行。
七、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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